减刑和假释作为刑罚消灭的方式,在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之间展现了矛盾。北京一案例中,被告人的无期徒刑经多次减刑提前释放后再次犯罪,引发对减刑制度公平性的争议。减刑适用于管制至无期徒刑等多种刑种,考量因素包括是否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司法实践显示,减刑常偏向于有权势者,为此类人群设定了更严格的减刑控制措施。同时,强调罪犯的申诉权保护及对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可,旨在纠正过去将频繁申诉视为不利改造表现的误解。减刑的具体实施由法院裁决,过程需合法透明,确保程序公正。若减刑期间发现新罪,之前裁定可能无效,但存在特定例外情形。

       我们现在就来看一下减刑和假释制度,减刑和假释都属于刑罚的消灭。各位一定要注意,我们之前讲过所有的刑罚,它内在都有两个逻辑,大家还记得吧?一个叫报应主义,一个叫什么呢?预防主义。所以在减刑中你也明显可以看到这两种哲学观念的一种冲突。因为今年2020年,北京有一个非常震惊的案件,好像这哥们姓郭,在二零零几年的时候,他是某大学的,在0几年上大学的时候,跟女朋友谈恋爱,然后就把女朋友给杀了,最后,判处了无期徒刑。
判处无期徒刑之后,然后经过了十多次减刑,我印象中这个案件是04年判的还是05年判的,判了无期。那最后服刑了大概十多年就出来,出来之后,结果出来还没到一年,在超市别人一个老大爷让他戴口罩,他直接把大爷给打死了,所以后来就查,那这种人怎么就能出来呢?那这就涉及减刑制度了,所以减刑制度大家觉得要不要考虑到报应主义?就是一个哥们判无期徒刑,只坐一年牢就出来,各位觉得公不公平?这是绝对不公平的,你怎么着也得做几年所以大家看到减刑,首先减刑的对象条件是管制、拘役、有期和无期徒刑。那这显然说的是狭义减刑。因为从广义的角度,所有的刑罚都可以减,死缓也可以减,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减,罚金也可以减。所以我们这里面仅指78条所说的狭义减刑。
有一年法考就考了一道题说减刑只针对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和死缓。那这个考法从任何角度选项都是错的。因为如果从狭义的角度,他多了一个死缓,从广义的角度,它又落了好多罚金,剥夺政治权利,这些全都可以减,是这意思吧?
第二,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是可以减刑。那什么叫确有悔改或立功呢?比如说认真遵守监规改造,操行评定特别高哈哈,然后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等等等等,这些它是一些技术性的东西,各位去看一看。
在司法实践中减刑。它主要的腐败是针对哪些呢?大家觉得哪些人减刑可能更轻更更常见一些?哪些人。有钱的和有权的这两类人减刑会更多一点。因为他有钱,他有权,他以前是领导,所以这就是为什么2017年的司法解释对于有钱和有权的,他的减刑是严控的。大家可以看到划线部分,划线部分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犯罪这些减刑是要严控的。
如果不积极退赃,没有赔偿损失等等,不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因为这些犯罪一般都是有钱人和有权人实施的,所以有一年就考了一道题。那张三实施盗窃罪,如果没有退赃,那不能够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选不选呢?不选。因为盗窃这个不是有钱和有权的事实的。盗窃有可能是谁实施的?没钱人实施的啊。这些都是白领犯罪,不是一般人能实施的。盗窃是什么犯罪?是男女犯罪,对吧?所以这个大家要注意。
然后各位还要特别注意一点,还要特别注意一点,叫罪犯在刑法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改。大家想一想这一句话背后有多少故事。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以前一个经常的现状就是如果你小子一直申诉,你在服刑期间一直申诉,就证明你改造好。没有,那就要牢底坐穿,你没有减刑的机会。但是从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人不停地写申诉信,通常他被冤枉的概率是低还是高呢?是高。
你就像张玉环案,为什么后来能够申诉被受理?因为他天他经常写申诉信。我碰过一个案件,这哥们因为杀老婆判了无期徒刑,现在已经做了18年牢了,写了两千多封申诉信。想一想什么概念?18年相当于多少天?大家的数学不好,可能六千多天,写了两千多封申诉信,什么意思?一周要两封,还曾经碰到一些案件,这哥们写的申诉信全都是红色的,用什么写的?用血。
你说这种案件疑点大不大,那肯定是很大的。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取消了以前的规定,说申诉是不减刑。但是大家会发现这句话也比较拗口,它是肯定句还是否定否定句,你看他怎么说。对于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改。你怎么说的就那么别扭呢?为什么还要犹抱琵琶半遮面?因为这句话的表述,就是我还可以分析的认为是不认罪悔改?所以其实就应该采取一种什么表达,对于正当胜诉也应当认为是认罪悔改,那是不是就会减少一些模糊地带了?
因为申诉权是应该予以保障的申诉权是应该予以保障的,尤其是那种长期申诉的人我觉得冤的可能性是有的。因为一个人如果判了五六年,他还在写申诉刑,这个从经验法则来看,那这种案件就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各位理解我的意思没有,因为一个人如果他真的无冤,他不可能天天写申诉信。大家觉得是不是这样?或者一般来说会不会写?一般来说不会写,因为他自己知道自己有罪,所以他唯一要做的就是干嘛呢?早点出来,他何必申诉,对吧?早点出来,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怎么那么一根筋,天天写申诉信血都耗掉了是。然后还要注意,有立功表现,那也是可以减刑的。但是有一点叫重大立功是应当减刑,重大立功应当。
减刑。
那大家注意这里面的关键。我们刚才在讲这个量刑的自首、坦白、立功量刑期间,这个重大立功是可以从宽还是应当从宽?可以是这意思吧,但是在刑法执行期间的重大立功是可以还是应当呢?就变成应当但这里面经常有一些发明创作,经常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有猫腻。所以现在对发明创作它是有严格限定的,不能啥都叫发明创作。
这个大家自己看一下,然后还有一个限度条件,这个限度条件显然也是报应主义的替代性,就是你不能减的太少,你不能减的太多,至少有一个起码的服刑期在这放着,否则不公平。所以你看管制拘役有期不能少于2分之1,如果是无期徒刑,不得少于多少年呢?不得少于13年。
如果是死缓限制减刑,那我们之前已经讲过了,死缓的限制减刑。这里面各位要特别的注意,一般性的死缓它的最短服刑期是多少年。根据司法解释,一般性的死缓无论是减为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司法解释都认为他的最短服刑期是15年。而这15年是不包括死缓的两年。所以最短服刑期是多少年呢?是17年,我表达清楚没有,程序条件程序条件。
这其实是跟我们。
刚才讲的有一点小小的不同。因为大家知道无期徒刑的最短服刑期是多少年,根据法条规定,无期徒刑的最短服刑期是13年,对吧?但如果你是一般性的死缓,没有重大立功,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是减为无期徒刑,对吧?
按照道理,无期徒刑的最短服刑期是多少年?13年,但司法解释认为不合适,加两年变成了15年。我说清楚没有?如果一般性死缓,有重大立功是减为25年有期徒刑。按照道理,25年有期徒刑的最短服刑期是一半,是12.5年,对吧,但司法解释也认为还是多少年,15年,这个15年不含死缓的两年,所以最短是17年。我表达清楚没有,这个大家要注意。
那程序条件程序条件,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应当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减刑建议书。所以减刑它的决定权不是监狱,它的决定权是人民法院。而且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采取的文书形式是裁定而不是核定,有一年就考过这个点减刑跟数罪并罚,这个大家也稍微看一下,如果在减刑期间,结果发现你小子还有一个漏罪,那以前的减刑裁定还有效吗?大家觉得有效吗?我们给你减刑了,结果发现你小子居然有个漏罪,那我们居然还给你减刑了,那简直是瞎了我们的眼,所以对不起,减刑裁定废除。那如果减刑之后,你小子又犯了一个新罪,那减刑还有效吗?更没效了。发现漏罪是瞎了眼,发现新罪这是瞎了狗眼那总之减刑裁定无效,减刑裁定无效,但有例外,这个大家自己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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