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讨论深入探讨了刑法中的连续犯与吸收犯,指出连续犯指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实施多个相同罪行,而吸收犯则视后行为为前行为的必然结果无需另定罪。进一步,区分了牵连犯与这两种形态的区别,其中牵连犯涉及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的其他相关犯罪,而吸收犯则是一个行为本身就包含了多个犯罪行为。通过对伪造货币使用案例的分析,明确了二者的界限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关键在于区分牵连关系与吸收关系,以及理解牵连犯与吸收犯对法益侵犯的数量差异,从而准确定罪量刑。

        好处断的一罪连续犯,连续犯其实没有太大的意义。什么叫连续犯?连续犯就是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实施了数个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我决定从今天起开始杀人,一直杀到过年,每天杀一个,双休日杀两个,最后杀了200个人。各位觉得是定一个故意杀人罪还是200个故意杀人罪?一个这个叫做连续犯这个叫做连续犯。所以连续犯他主观上是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他实施了数个相同的行为,具有连续性。而且一定要注意这数个相同的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所以连续犯如果跨越新旧两法,一般也是从什么法呢新法好,现在就进入到让大家感到绝望的一些赘述了。
第一是吸收犯。什么叫吸收犯?吸收犯就是行为人的某个行为是其他行为当然或盖然性的过程和结果,而被其他犯罪所吸收,不再独立成罪的现象。最典型的例子,盗窃枪支跟非法持有枪支。一个人盗窃枪支是不是一般来说都会非法持有枪支,那就没有必要再处理非法持有枪支,指定盗窃枪支就可以了。所以各位就会发现吸收犯有几个行为呢?有两个行为,两个行为的罪名是一个罪名还是两个罪名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如果是一个罪名的话,那叫连续犯,而且更为关键的是两个行为之间是具备吸收关系。
什么叫吸收关系呢?吸收关系就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当然或盖然性的结果,说白了如果你听不懂,用通俗的话来说,两者的关系很紧密两者的关系很紧密成伴随关系。有A一般都有B有B一般都有A盗窃枪支一般都会干嘛?都会持有枪支,制造毒品一般都会干嘛?非法持有毒品,这个叫吸收犯。而更为关键的是,为什么吸收犯不数罪并罚呢?因为大家会发现盗窃枪支和持有枪支所侵犯的法益是干嘛的相同的,所以没有必要数罪并罚。
这里面有一个根本性的概念,各位要注意区分,就是吸收犯和吸收关系。吸收犯是吸收关系,但吸收关系不一定是吸收犯,吸收犯是小概念。吸收关系是什么呢?大概率我们刚才说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理,其实就是重法,把轻罚给干嘛了,吸收了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不特别法,把普通法给干嘛了?吸收了。但这属于什么吸收关系,而不是吸收犯。
各位想一想,盗窃之后又销赃,定几个罪?盗窃之后又嚣张一个罪,这是什么?这是吸收犯还是吸收关系?这是吸收关系,而不是吸收犯。
因为盗窃之后又销赃跟盗窃枪支又非法持有枪支,大家能感觉出它最大的不同吗?盗窃枪支又持有枪支所侵犯的法益是干嘛的相同的?而盗窃之后又嚣张,侵犯的法益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呢?它是不同的,因为盗窃侵犯财产权,嚣张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它其实是数行为侵犯数法益。但是只是因为他高度伴随,所以指定盗窃。因为期待可能的理论,所以这就是为什么盗窃之后又嚣张是行为。
不可罚之后行为是吸收关系,但吸收关系不一定是什么吸收犯我表达清楚没有?一定要注意吸收犯是数行为侵犯几个法益。吸收犯是数行为侵犯几个法益,一个法益,但不可罚之后行为是数行为侵犯几个法益?数法益杀人之后毁尸灭迹,定几个罪一个罪,这是吸收犯还是吸收关系?吸收关系属于不可罚之后行为,但他不是吸收犯,我表达清楚了吗?好,那不可罚之后行为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不可罚之后行为它是典型的数行为侵犯数法。但是他为什么只定一个罪呢?是因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这意思。
那现在我们就看到牵连犯,什么叫牵连犯?牵连犯是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比如说手段跟目的的牵连,为了杀人而偷枪,那杀人就是目的行为,偷枪就是手段行为。再比如原因和结果的牵连,为了走私而挪用。那为了走私而挪用对不起,挪用公款后从事走私活动,那很明显挪用是原因行为,走私是什么行为?结果行为,所以这叫牵连犯,包括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原因和结果的牵连。所以你就会发现,牵连犯一定又是几个行为,两个行为,几个罪名。两个罪名。
而且更为关键的是牵连犯他有一个牵连关系。牵连关系就手段跟目的的牵连,原因和结果的牵连。用通俗的话来说,牵连犯的一个公式就是为了A而实施。
B为了A.
而实施B那这个目的是产生在AB之前还是AB之间?AB之前如果产生在AB之间就不叫牵连犯,就是数个行为。我把这个小孩给拐来了我把这个小孩给绑来了,结果这个小孩不知道他爹叫什么,也不知道他家住在哪。我说这下砸在手上了,我又把它卖掉了。那就是牵连犯还是两个犯罪,两个独立的犯罪,这个大家要特别的注意。
现在就到达我们的核心的牵连犯跟吸收犯最大的区别在哪?同学们思考一下,为了使用假币而伪造货币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为了使用假币而伪造货币,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其实有人认为是牵连犯,也有人认为是吸收犯。
所以经过仔细思考,我们发现牵连犯和吸收犯他最大的区别体现在两点。第一关系不一样,牵连犯是牵连关系,吸收犯是吸收关系。大家觉得有没有意义?太有意义了,一半以上的罪数问题被解决了一半以上。大家觉得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哪个更紧密?吸收关系所以这给我们一个重要的提醒,如果当两者关系非常紧密的情况下,一般是定几个罪一个罪。
同学们不妨来测试一下,想一想伪造货币之后又使用定几个罪?一个人伪造货币一般来说用不用?用,所以是几个罪,一个购买假币后又使用定几个罪?一个人购买假币干嘛?都用,所以是几个罪,一个运输假币后又使用定几个罪?一个人运输假币会不会用?如果你用你太没有职业道德了,所以数罪并罚,这就解决了罪数的一个重要维度,因为他关系太紧密了。理解我的意思没有?
但吸收犯和牵连犯还有第二个更为重要的区别,就是吸收犯他侵犯的法益是一个,这是他为什么永远不能数罪并罚,而牵连犯侵犯的法益可能是多个,为了杀人而偷枪,侵犯了几个法益两个,所以他是牵连犯。但是盗窃枪支之后又持有枪支,侵犯了几个法益一个,所以是吸收犯。其实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没有任何意义,我告诉各位,因为大家只需要注意是定一罪还是定数罪。理解我的意思了吗?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认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理,但是现在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牵连犯经常性的数罪并罚,以至于在法考中,如果题目中出现的是牵连犯,一般都是干嘛数罪并罚?你像有一年就考过我为了招摇撞骗而盗窃警察的警官证,这是典型的牵连犯,对吧?但是答案给的是什么?数罪并罚为啥呢?
只有在哪种情况下的牵连犯才从一重罪呢?只有狭义的牵连。所谓狭义的牵连就是类型化的牵连,就是这两个行为高度伴随。那同学们觉得招摇撞骗是不是一定要盗窃警官证?不一定,所以它不是高度伴随的,因此就要数罪并罚。高度伴随的牵连,类型化的牵连才是可能从一重罪的。
当然还有法律的一些特别规定,那没办法对吧?比如说法律的特别规定,受贿之后又徇私枉法,从一重罪,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但是受贿之后实施任何的渎职犯罪,其实都是数罪并罚的。唯一的例外是399条的规定,受贿之后徇私枉法,因为这是法律特别规定。总之各位注意,如果这个牵连犯你已经分析出来了,但这个牵连关系不紧密,我们大胆的选从一重罪还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我表达清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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