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县(区)级研训机构中中,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具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且在岗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学校管理干部(下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各级研训机构、中小学校组织的的培训或校本研修所取得的学分和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支教工作等转换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学分要求

第四条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坚持“学年常规审核,五年周期审定”制度。每学年每名教师须完成相应的基础培训学分,五个学年周期届满,须完成相应的周期规定学分。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在每五个学年培训周期内,应累计修满不少于120学分,其中参加县级及以上集中研修须修满20学分,自主研修成果认定的学分总数不得超过2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学年所修学分原则上不应少于20学分。鼓励提前积蓄学分。

第六条新任教师第一年须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试用期培训,但不纳入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范畴,转正后按本细则登记学分。新调入的教师,从调入年度开始登记培训学分。城乡交流教师、挂职和借调教师凭现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回原单位登记培训学分。研训机构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学分认定

第七条学分认定分集中培训、网络研修、校本研修、自主研修四大板块,不同培训层次、不同培训类型、不同参训实效进行适度区分的转换。

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对参训教师进行了综合考核的,按考核成绩分等级记载学分。其中,评定为“合格”的参训教师认定相应层次基本学分;评定为“优”“良”的参训教师在其原学分基础上分别增加20%、10%奖励;不合格的参训教师不能取得该项目学分。

第八条集中培训的学分认定。

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学完培训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结业证书未明确学时只明确学习天数的,按每天6学时折算学分(培训日程中晚上安排课程的,当天以9学时折算学分)。其中,参加市级及以上集中培训,3学时计1学分;参加县级集中培训,4学时计1学分。

第九条网络研修的学分认定。

(一)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网络研修,根据培训学时证明和考核结果登记相应学分。5学时计1学分,每学年最高计10学分。

(二)在山西省认定的教师网络研修平台上,上传课程资源经审核通过并发表一个计1学分,每学年最高计4学分。

第十条校本研修的学分认定。

(一)参加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的校本培训(含网络研修中的校本研修22学时),凭培训记录认定学分。培训5学时计1学分,每学年最高计5学分。

(二)参加经过教研管理部门和学校审核确认的教研活动,凭活动通知和签到表认定学分。活动半天计0.5学分,每学年最高计4学分。

第十一条自主研修的学分认定。

(一)学历培训的学分认定。与教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教育学历提升进修,凭毕业证或学位证书直接认定20学分。

(二)教学实践的学分认定。

1.参加教学技能竞赛获奖,凭相关证明材料认定相应学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学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学分,县(区)级一、二等奖分别计2、1学分,校级一等奖计1学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级别,不重复计算。

2.根据学校安排,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凭相关证明材料认定相应学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分别计4、3、2、1学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级别,不重复计算。

3.根据学校安排,承担校内或者片区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讲座等教学展示活动,凭学校安排、教案等材料认定学分。每次活动计1学分,每学年不超过3学分。

4.根据学校安排,在学校指导青年教师师徒结对的,由学校提供材料认定学分。每指导一位青年教师计3学分,每学年不超过5学分。

5.担任教师培训主讲教师,承担送教送培专题讲座、示范课教学的教师,凭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认定学分。省级及以上、市级、县(区)级每次分别计3、2、1学分;一个学年内,多次承担同一内容的教学、辅导工作,不重复计算其学分;每学年不超过6学分。

6.根据专业特点,每五个学年一个培训周期内,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六个月,凭相关证明材料计20学分。

7.由组织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凭相关部门文件,每学年计20学分。

(三)教育科研的学分认定。

1.作为负责人承担课题研究并结题,凭立项通知、结题证书,认定相应学分。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校级分别6、4、3、2、1分;参研者减半计分;子课题项目按同级项目50%计算。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凭刊物原件和检索结果认定相应学分。每篇第一作者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分别计5、4、2、1学分,第二、三作者依次递减0.5学分。

3.发表的论文或课题研究成果获奖,凭获奖证书认定学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5、4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学分,地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学分,县(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学分。学会、专委会分别降一、二级计分。各项以最高标准计,不重复计算。4.参与编写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正式出版的教材,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计8、6、4学分。

5.参与编写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正式出版的专著(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按独著、主编、副主编、参编分别计5、4、3、2学分。

6.参与开发编写校本教材,计2分。

(四)其他

1.参加人社等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凭国家承认的通用等级证书认定相应学分,每项计3学分。

2.参加市级名师工作室教学研讨与培训活动,经考核合格,由名师工作室提供证明材料,工作室主持人每学年计10学分,主持人助理每学年计5学分,工作室成员每学年计2学分。

3.每学年读一本教育理论专著,完成一万字的读书笔记,或者撰写5篇教育叙事或案例、反思,计2学分。

第四章组织管理与学分登记

第十二条市教育局负责我市教师培训学分的统筹管理和市直学校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分审核与验证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分审核与验证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登记工作。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须接受本文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制度,由所在县(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登记审核。

第十三条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学分登记年。每年的7月份为学分登记审核月。

第十四条学年培训学分登记和周期学分审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

教师在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证明、教研活动证明等(以下统称证明材料),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

(二)学校申报

学校为每位教师建立专业成长个人档案。学年结束时,学校对本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后,记入教师个人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备案,同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三)主管教育部门审查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学校上报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验证,核定教师个人本学年的培训学分。

(四)五学年周期结束,各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须对教师周期完成学分情况进行初审并报市教育局,经市级审定之后,将审定结果反馈至学校和教师本人。

第十五条建立培训学分申诉制度。教师可以根据学分登记情况,在半年内提出申诉,提供证明材料,由所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核实后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适时利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数据信息,实现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分登记、转化、认定的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培训管理效率。

第五章学分运用

第十七条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选培、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一个学年得分累计少于20学分者,在当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其为优秀等次(提前已经蓄满120学分的除外)。

第十八条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专业成长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20%以上的教师(提前已经蓄满120学分的除外)未能完成20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集体),校长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由主管教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向教师收费,也不得向教师收取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大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大同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学分折算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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